张某于2016年7月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2019年2月离职。工作期间,张某存在加班情形,但某建筑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2019年12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费,某建筑公司以张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2017年7月,肖某与某科技公司(已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订立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快递公司担任配送员,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肖某主张某快递公司在用工期间安排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并提交了工资表。工资表加盖有某科技公司公章,某科技公司和某快递公司均认可其真实性。该工资表显示,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肖某存在不同程度的双休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但仅获得少则46.15元、多则11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差额。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易车公司)等因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新意公司)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出7871万元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新意公司支付42份广告合同款。新意公司收到保全裁定书及起诉书后提出复议申请,称涉案42份合同款项大部分已经支付。
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手术截肢,向某康复器具公司购买假肢产品。2016年4月25日,双方签署《产品配置单》,约定由某康复器具公司为王某某提供假肢产品,并根据王某某的个人适应性提供修正装配方案以及终生免费调整、保养、维修等专业技术服务。某康复器具公司根据王某某情况先为其装配了临时假肢,王某某支付相应价款8000元。
2011年5月起,被告单位老庆祥公司经法定代表人章志雄决定,以预交“服务费用”享受更高养老服务折扣、赠送养老公寓免费居住时长、一次性获得年利返现等名义,以支付高息为固定回报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至案发,共向78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9.4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5.2亿余元。
唐某于2007年出生,系未成年人。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12月19日期间,唐某使用其微信账号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漫画平台充值浏览漫画,共支付1466元,形成25笔订单。唐某认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的义务,未对其消费行为和漫画内容进行必要限制。
被告周某在经营网上店铺过程中开展了“双12”限时免单活动,制定并公示了相关规则,原告张某在购买产品时参与了限时免单活动。张某在参与该次活动前向店铺客服咨询了免单的规则为付款优先者享受。但在张某付款时间在先的情况下,周某未按照规则给张某免单,张某认为周某构成违约,诉请周某退还其支付的货款。
依顿猕猴桃种植公司为“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种实施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授权可以自己名义维权。依顿猕猴桃种植公司以石丈空猕猴桃合作社未经许可种植涉案授权品种猕猴桃树7000株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丈空猕猴桃合作社无需停止侵权,但向其支付许可使用费至不再种植或品种权保护期限届满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破产时,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可主张取回标的物。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该损失的部分,可作为破产买受人的共益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