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7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哲,女,1960年5月12日生,住本市柳营路650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一中民终字第378号 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住所地本市海淀区白石...
[案情] 1998年5月,某县房产公司(管理该县公产房的事业单位)对县城新民路81号公有房屋进行改造后,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房产...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50号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继承 人...
指导案例66号 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9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离婚/离婚时/擅自处...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变更的原因。
1.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但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可以另行约定。若当事人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时,则该合同系雇佣救助合同,而非上述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救助合同。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