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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扬某药业集团广州海某药业公司、扬某药业集团公司与合肥医某医药股份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扬某药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称扬某方)系商品名为“贝雪”的抗过敏药物枸地氯雷他定片剂生产商。合肥医某医药股份公司拥有枸地氯雷他定有关专利权,该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合称医某方)是生产“贝雪”所必需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的唯一供应方。医某方除生产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外,也生产枸地氯雷他定硬胶囊剂。

“汽车销售”纵向垄断协议后继诉讼案【缪某与上某汽车销售公司、上海逸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2014年,缪某从上海逸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逸某公司)购买涉案车辆。2016年,上海市物价局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在2014年分销汽车过程中,上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上某公司)存在与上海地区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事实,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4%的罚款。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某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广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公司)接收50家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生活污泥共计483411吨,在仅经过压滤脱水,未完成全流程处理的情况下,联系案外人全部非法倾倒,其中6972吨倾倒于广州、东莞等地,其余绝大部分倾倒地不明。

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诉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在对机动车进行检测时,未按照国家标准《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规定的档位、车速进行检测,并违法出具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七百元、罚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的

余某等八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2019年12月,被告人余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等五人共同商议成立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公司),通过对外出售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新能源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某新能源公司经核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地区建设某风电项目。该项目建设中,某环境研究所认为某新能源公司未经环评开工建设风电项目,严重损害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风险,尤其威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羊的生存环境,遂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经调查了解,在中卫北山地区曾出现过黄羊。

某皮革公司诉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九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1年4月,某皮革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华自行联系并雇请欧阳某信、朱某中、钱某刚三名司机驾驶三辆货车,将其公司生产过程中重量为9.63吨的磨革粉等危险废物从安徽省某仓库内拉到江西省某村山涧倾倒。

某铸造公司诉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某铸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当年3月7日至3月9日在无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下从事生产活动,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2万元;

王某诉某轨道公司噪声补偿合同纠纷案

2016年至2019年,某轨道公司在建设高速公路期间,施工车辆不分昼夜运行,严重影响了沿途村民的正常生活。王某及沿途的部分村民向某轨道公司反映施工车辆噪声扰民问题。后某轨道公司负责人与检测人员进村调查,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噪声数值进行了测量,并与村委会协商补偿人员范围及补偿标准。

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诉某矿业公司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

2012年,某矿业公司虽取得芦山县国营林场使用林地批准许可,但未按照许可范围,雇人砍伐公益林木并修建探矿附属设施。2015年,某矿业公司向芦山县林业局申请临时使用林地延期未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