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雷博)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镇头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雇主在向提供劳务者出具条据时,特意没有写欠条二字,而改用“证明”等字眼。法院认为,通过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确认劳务关系的存在,而雇主出具的条据虽无欠条之名却有欠条之实,故依法支持了提供劳务者索要劳务费的诉讼请求。
2016年6月,原告张某与被告龙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张某为龙某承接的湖南某公司综合楼内墙砖、地砖铺贴工程提供劳务,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后经双方结算,由龙某出具一张条据,上半部分记载了张某已完成综合楼内的工作量及尚欠金额;下半部分的内容为“证明(包塑料车间)地沟板 杨工:大工……变压器房 杨工 大厅地板做一屋混泥土地板……龙某 2020.1.20号。”
庭审中,原告主张,原告受龙某雇请提供劳务,且由龙某本人出具条据,分两部分载明了尚欠原告的金额为41 450元,龙某作为实际雇请人有义务支付欠付劳务款项。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浏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龙某签订的《协议书》明确、具体,双方形成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依约提供劳务,龙某则有向张某支付劳务款项的义务。龙某出具的条据虽无“欠条”之名,却有欠条之实,“证明”“杨工”的字眼不影响龙某作为雇主及张某已经提供劳务的事实。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张某支付劳务款41 450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