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西湖法院妥善调处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_湾区律师网

江西南昌西湖法院妥善调处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22-08-19 00:27:17  浏览:1065  来源:高检网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妥善调处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经法官释明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承...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妥善调处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经法官释明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明晰各自权责后,收票人某建工集团同意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持票人某物资公司支付票面金额50万元;持票人某物资公司放弃对出票人某置业公司以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

  持票人某物资公司于2021年6月9日从丙公司转得票据尾号为3417的电子商业汇票一张,该汇票的出票人为某置业公司,收票人为某建工集团,票面金额50万元,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2月8日,转让标记为可再转让。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某物资公司向出票人某置业公司要求提示付款,但出票人某置业公司拒绝付款。为此,持票人某物资公司向法院提出票据追索权之诉,要求出票人某置业公司、收票人某建工集团连带支付上述票面金额50万元及利息25000元。

  另查明,案涉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情况为:收票人为某建工集团、收票人为某建工集团,某建工集团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背书转让给持票人某物资公司。

  庭审中,出票人为某置业公司及收票人某建工集团共同辩称,持票人某物资公司诉请票据追索权遗漏了诉讼主体,应当将背书人甲、乙、丙公司一并追加为被告,并与出票人、收票人就票面金额50万元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经办法官释明,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同时,法官还释明,持票人可请求被追索人支付应清偿的汇票金额,到期日至付款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因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费用,所收取的利息和费用要出具收据。

  明晰法律规定和各自权责后,出票人某置业公司、收票人某建工集团要求当庭进行调解,并表示案涉票面金额50万元可以由收票人某建工集团单独支付给持票人某物资公司,至于出票人某置业公司、收票人某建工集团之间权利义务双方另行签署协议予以确认。后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持票人某物资公司同意了出票人某置业公司、收票人某建工集团上述调解意见,同意仅由收票人某建工集团向其支付票面金额50万元,并同意放弃对出票人某置业公司以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

  最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原被告达成了前述调解意见,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该起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得以妥善调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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