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长期在外务工,妻子则放弃工作,十四年来独自肩负起抚育三个女儿的家庭责任。当婚姻走到尽头时,“全职妈妈”能否得到补偿?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男方当庭向女方支付了离婚家务补偿10万元。
基本案情
李强(化名)是湖南新化人,王红(化名)是重庆潼南人。2000年1月,两人在广东务工时相识相恋,并经历了七年爱情长跑,于2007年7月结婚,不久后王红便怀有身孕。
当时,王红是一家公司的办公文员,收入不错。因为妊娠反应严重,王红便辞职回乡,等待生产。自此,王红成为“全职妈妈”,三个女儿分别于2008年、2013年、2019年降生。女儿的日常照料、学习教育全由王红直接负责,所有的家务劳动也由王红一人操持。十四年来,夫妻二人聚少离多,缺乏感情沟通,夫妻关系长期不睦。
2021年10月,李强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的事宜。在了解到女方生育有三个女儿,并且系“全职妈妈”的情况后,法院向双方释明了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并主持双方多次调解。
最终,两人达成协议:双方离婚;三个女儿由王红负责抚养,李强每月负担抚养费6000元;房产、轿车均归女方所有;李强向王红支付离婚家务补偿10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家务补偿的规定。该法条在原《婚姻法》第四十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家务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适用的规定,将离婚家务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如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离婚家务补偿与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并称为离婚诉讼的三大救济制度。《民法典》施行前,司法实践普遍运用的是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家务补偿非常少见。原《婚姻法》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仅限定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适用条件严格。我国绝大多数家庭并无夫妻财产约定,采用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现实生活中,和王红类似经历的女性为数不少,为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她们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家务劳动上,牺牲了自我发展的机会,一旦离婚,往往陷入经济能力弱、再就业困难、社会适应期较长的困境。《民法典》放宽了离婚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是对家务劳动无形价值的肯定,对女性权利有了更进一步的重视和维护。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签订股权购买协议后能否反悔?深圳南山法院:满足一定条件案涉协议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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