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双11”购买的商品,等了八个月商家也没发货,甚至建议消费者申请退款……11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迟迟不发货的商家遭遇消费者的起诉,法院最终认定商家存在欺诈,判决商家按照订单价款的三倍赔偿消费者,并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2020年11月11日凌晨,本案原告李先生下单购买了为家庭配置的茶几和斗柜。自从下单付款之后,李先生数次询问商家发货情况,商家却以各种理由表示需延迟发货,甚至建议李先生申请退款。直到2021年7月,李先生按捺不住心中愤慨,诉至法院,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发货义务并按照订单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李先生于2020年11月11日下单后,分别在2020年11月、12月,2021年1月、2月、3月、4月与商家客服联系,询问产品什么时间能够发货。商家每次均回复“月底发货”,并告知李先生未发货是由于厂家安装、环保检测等原因。直到2021年4月,李先生再次和店铺客服沟通要求继续发货,这时店铺却称需要原告补拍差价链接才能继续发货,遭到李先生拒绝。同时,李先生发现商家在其他平台开设的店铺中仍然继续销售同款产品,商家却称是由于技术原因没有及时撤回商品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该笔订单中,李先生数次询问商家何时发货,商家一直称“月底发货”,对于合同的履行进行了承诺,仅要求迟延发货,并没有明确表示无法发货,之后联系李先生却要求补拍差价才能继续发货。卖家要发货是在购物合同中的基本义务,但是本案的商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合理迟延事由,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履行发货义务,且在多次承诺发货的期限内未发货也不主动与消费者沟通。法院认定,商家在订单的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判决商家按照订单价款的三倍赔偿李先生,并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法官提示,商家参与购物节时,不能一味考虑吸引流量,也要慎重考虑自己备货发货能力及交易成本承受能力。如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承诺的时间内发货,应积极主动地与消费者沟通,说明情况并取得谅解。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