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抛弃婴儿后诉请抚养权 法院驳回诉请_湾区律师网

女子抛弃婴儿后诉请抚养权 法院驳回诉请

2022-08-19 00:24:43  浏览:1150  来源:高检网
  中国法院网讯(彭育林 廖诚伟)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该案原告系孩子的母亲,她曾因赌气而狠心抛下襁褓...

  中国法院网讯(彭育林 廖诚伟)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该案原告系孩子的母亲,她曾因赌气而狠心抛下襁褓中的婴儿,如今又回来争取抚养权,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2018年3月,原告简某(女)与被告黎某(男)相识后自由恋爱。2020年8月,在双方同居期间,简某产下一子,之后两人常因抚养小孩的问题争吵不断。2020年9月,简某因与黎某赌气离家出走,狠心抛下了出生不到两个月的孩子。黎某多次以孩子需要母乳为由,请简某回家,简某却以黎某未向其道歉为由,拒绝回家,小孩的抚养费也分文未付。2021年10月,简某以小孩未满两周岁为由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要求抚养小孩,并要求黎某支付小孩今后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以母亲抚养为主,但本案中,原告简某在孩子出生不到两个月的时侯便离开,不仅未支付抚养费,甚至拒绝哺乳小孩,未尽任何抚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综上所述,上高法院依法作出驳回简某诉请的判决。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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