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逃票不影响游乐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_湾区律师网

游客逃票不影响游乐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2022-08-19 00:24:23  浏览:1109  来源:高检网
  日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株洲一男子私自逃票进入某景区游乐场区,因在乘坐“维苏威...

  日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株洲一男子私自逃票进入某景区游乐场区,因在乘坐“维苏威火山”过山车中不慎受伤而向景区游乐园索赔。法院一审判决景区游乐园承担主要责任,由景区游乐园在扣除李某等人的逃票费用后,向李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8567.36元。

  2021年5月,原告李某及朋友等人在未购买门票情况下,逃票进入某景区游乐园游玩。在乘坐“维苏威火山”过山车时,因身体与防护设备、座椅发生剧烈碰撞而受伤,经医生诊断,为T5椎体压缩性骨折,两次手术花费了大额的医疗费用。李某遂将该景区游乐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庭审中,被告景区游乐园答辩称,李某等人未购买门票私自进入景区游乐园,与景区游乐园之间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游乐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已明确告知游客需要注意的事项,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受伤是因自身重大过错所致,因此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虽未购票进入景区游乐园,但景区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保障游客在景区游乐园内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景区游乐园未及时发现并阻止未购票的李某等人进入,且“维苏威火山”过山车项目在启动前,工作人员未检查李某等游客是否正确佩戴相关防护措施,以致李某身体与防护设备、座椅发生剧烈碰撞而受伤,存在过错。鉴于李某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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