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孙立昊洋 通讯员刘彬 在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中,当受害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侵权方以“丧失劳动能力”为由拒绝赔偿其误工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7月12日,64岁的王某在骑自行车时被张某驾驶的轿车撞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治疗终结后,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862.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赔偿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受害人存在误工时间,需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或经司法鉴定确认;二是受害人有实际收入减少,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纳税证明等证据。对于超退休年龄人员,若其能证明事故发生前仍在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且因伤导致收入中断,则应支持误工费主张。本案中,王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劳动能力及收入减少事实。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6435.8元。
办案法官表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不能仅凭年龄一概而论,而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收入来源、行业惯例及个体健康状况,并要求双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因此,建议超龄劳动者及时固定劳动证据,侵权方亦需理性抗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临沂公安接警后5小时抓获惯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