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浦北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烟草案件_湾区律师网

广西浦北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烟草案件

2022-08-19 00:24:06  浏览:1124  来源:高检网
  中国法院网讯(王文君)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以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朱某某有期徒...

  中国法院网讯(王文君)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以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卷烟芙蓉王(硬)1150条,予以没收,由浦北县烟草专卖局予以销毁;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东风日产小轿车一辆、对讲机两台、手机两台,非法所得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明知“阿叔”(未到案)雇请其从防城港市运输到浦北的是没有合法手续的卷烟,但为了获得1500元报酬而接受雇请。朱某某收取了“阿叔”预付的300元报酬,即根据“阿叔”的安排,驾驶一辆黑色日产轿车将卷烟从防城港市往浦北运输。朱某某驾驶该车到达浦北县城后,通过对讲机与“阿叔”联系将车辆往浦北县公猪脊公园附近驾驶交给接货人的过程中,被浦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和浦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从朱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上查扣卷烟芙蓉王(硬)1150条、对讲机2台、手机两台、现金300元。经检验,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认定,查获卷烟的价值为287500元。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因在本案中受雇于他人帮助运输卷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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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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