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收费标准享有知情权_湾区律师网

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收费标准享有知情权

2022-08-19 00:23:31  浏览:1091  来源:高检网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金融机构未告知相应的收费标准,金融消费者是否需要承担?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金融机构未告知相应的收费标准,金融消费者是否需要承担?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以银行未告知消费手续费的标准,且未能与消费者达成一致,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为由,驳回了银行要求被告郎某支付消费手续费247.8的诉请,并依法判令郎某返还欠款本金10075.01元及利息442.8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17.43元。

  经审理查明,郎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某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发放了案涉信用卡。郎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出现逾期。原告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止起诉时,被告信用卡拖欠借款本金10075.01元,利息442.8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17.43元,消费手续费247.8元。某银行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另查明,原告某银行提供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显示,信用卡利息收费标准为日息万分之五,违约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为还部分的5%。消费手续费在合约中未作约定,但在银行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法院认为,郎某使用信用卡而未能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起诉时,郎某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本金本金10075.01元,利息442.8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17.43元,且利息、违约金的收费标准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申请表中明确约定,郎某已签字确认。故某银行上述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消费手续费的诉请,因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未作出约定,郎某亦未签名确认。即便某银行在其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其无法证明郎某对此知情,且与某银行就消费手续费达成一致意见。故视为某银行未告知郎某存在消费手续费,其收取该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