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女子追尾后讨价还价 报警后溜走被判拘役_湾区律师网

醉驾女子追尾后讨价还价 报警后溜走被判拘役

2022-08-19 00:22:52  浏览:1161  来源:高检网
  中国法院网讯(陶涛 张楚楚)女子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尾前方胡某车辆,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无果,胡某报警处理,此时刘某趁机离...

  中国法院网讯(陶涛 张楚楚)女子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尾前方胡某车辆,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无果,胡某报警处理,此时刘某趁机离开现场,后经调查取证,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4mg/100m1,达到醉驾标准。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舒城县新杭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杭丰路交口处,追尾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双方就车辆损害赔偿协商未果,胡某拨打报警电话,刘某离开现场。当日22时30分许,刘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被带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4mg/100m1。同年3月1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刘某赔偿了胡某的车辆损失,取得了胡某的谅解。

  另查明,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报警离开现场,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