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方反悔 买家诉求差价损失_湾区律师网

房价上涨卖方反悔 买家诉求差价损失

2022-08-19 00:22:03  浏览:1004  来源:高检网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周琴 郑雯倩 张鸿曌)面对水涨船高的房价,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和收取定金的卖方却突然反悔要求加价。...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周琴 郑雯倩 张鸿曌)面对水涨船高的房价,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和收取定金的卖方却突然反悔要求加价。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并赔偿损失18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家住衢州市区的纪某想要置换一套大些的房子。在将自己原有房屋卖出后,纪某经房产中介介绍看中了刘某的房子,并最终敲定成交价为220万元。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天,纪某便支付了5万元定金。

  两个月后,纪某终于办齐了各项手续,而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间已至。不料此时刘某却提出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要至少加价5万元才卖。合同签了,定金交了,房款也已经准备好了,卖方却违约,纪某感到措手不及。

  无奈又愤怒的纪某将刘某诉至柯城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5万元,合计35万元。

  庭审中,刘某认为案涉房屋是自己与妻子蓝某的共有财产,自己签订合同时未取得蓝某同意,现蓝某不同意出售房屋,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自然无法履行合同,仅同意返还纪某5万元定金。

  因本案的案涉房产价格确有波动,依纪某申请,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双方约定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案涉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时间案涉房产价格为238万元,比合同约定的成交价高出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纪某与刘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纪某依约向刘某支付定金后,刘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显属违约。因刘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现纪某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刘某不履行合同义务,纪某变卖原有房产后,未能实现重新购置房产的目的,现由于房价变化等因素,增加纪某今后购房成本,造成纪某损失18万元。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本案中,根据合同中双方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与鉴定机构鉴定产生的实际损失,法院酌定按鉴定机构所鉴定损失确定违约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同时返还原告预交的5万元定金。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