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判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_湾区律师网

雇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判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

2022-08-19 00:22:03  浏览:1050  来源:高检网
  中国法院网讯(付蕾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店支付原告王某工资961....

  中国法院网讯(付蕾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店支付原告王某工资961.42元及经济赔偿金20 910.85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王某入职某店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店未替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3月27日,王某以保胎为由向某店请假10天。假满后,王某未到某店处上班。某店遂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此后,王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某店支付2019年4月至2021年1月工资96 616.74元、生育医疗费用9992.5元、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2225.07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5 133.36元等,并补办社保、医保。2021年1月,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某店支付王某工资961.42元及经济赔偿金16 728.68元,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王某不服仲裁,诉诸法院,提出如前之诉。

  另查明:某店于2019年4月19日发放王某最后一笔工资,王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182.17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店自2017年3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原告自2019年4月5日后未到被告某店处工作,且被告某店认可其在2019年4月已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故法院认定双方已于2019年4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某店应当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4月5日工资961.42元。被告某店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有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的行为,故被告某店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原告在被告某店工作已达2.5年,被告某店应支付经济赔偿金20 910.85元。其他诉讼请求,于法不符,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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