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公司库房30余件假肢丢失,劳动仲裁裁决库管员王某华赔偿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损失9.8万余元,王某华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王某华与被告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
王某华为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关节假肢库管员,2020年2月3日,王某华提出离职。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及11月23日进行盘库时发现,A公司、B公司生产的关节假体共计丢失35个,损失共计九万余元。对此部分事实,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某华均无异议,王某华认可其主要负责关节假体。
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A公司、B公司生产关节假体分别存放在307、306仓库。306仓库的钥匙在王某华直属领导张某手里,307仓库的钥匙有3把,分别在王某华、刘某、张某手中。王某华主要负责管理关节假体,张某与刘某协助。同时,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某华均表示仓库内及附近在2019年均未安装摄像头。
经法庭询问,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其提交的《仓储库管员岗位职责》已向王某华宣读,王某华否认,称未见过。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华知晓《仓储库管员岗位职责》。
在本次诉讼前,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就本案诉求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裁定王某华赔偿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9.8万余元。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华与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均认可王某华系关节假体的主要负责人,关节假体的缺货数量高达30余件,王某华作为关节假体的主要负责人,未定期进行盘点库存,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认定王某华在此事件中存在重大过失。但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管理者,未明确库管人员的职责及具体工作流程,对于仓库钥匙管理不严,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责任。结合王某华的酬薪、过错大小及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数额,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华赔偿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9800元,驳回王某华其他诉讼请求。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