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见习记者白楚玄
在施工阶段,由于实际建造情况或房主新要求变更施工项目导致工期延误,使得房主与施工方在结算时对相关费用产生分歧,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计算工程款?
2021年3月15日,李某与韩某签订《房屋建设协议书》,约定李某为韩某建房,包工包料,工期至当年的11月底。然而,李某到2022年2月才完工。
韩某认为,李某完工时间不符合约定期限,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10万元。李某辩称,大部分项目按约定于2021年11月完工,但在施工过程中,韩某不断要求增加或变动项目,并且欠付工程款,导致工程于2022年2月才施工完毕。因此,韩某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主张违约责任,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工期。
关于工期确定的问题,顺义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事先已在合同中对于建房工期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实际施工中出现了许多合同外的新增项目或变更项目,导致现实情况与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不相符。此时如果仍要求韩某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完工将有失公允,应按照施工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期限。
据此,顺义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张婷表示,工期控制是农村建房过程中极容易出现问题的部分。因此,施工方与房主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总工期,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矛盾纠纷出现后依约解决。对于施工方而言,应制作施工进度计划表,编制本次建房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各工序的完成时间,每个进度完成后由房主签字确认,以便有效地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同时,合同履行中如出现因一方原因导致的长时间停工或者频繁停工,双方应当对工期是否延后进行重新约定并留存证据,避免事后引发纠纷。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