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7月12日,蒋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饶某借款15万元,并签下借条,借条到期,蒋某拒绝还款,饶某诉至法院并胜诉。后饶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饶某与蒋某达成和解协议,将本金15万元一次付清,债务利息总共5万元分1年偿还。在支付本金后,蒋某违背协议拒绝支付债务利息。饶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的内容。由于本案欠款本金已经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饶某申请恢复执行的是本案的利息,那么利息的计算出现了分歧。
【分歧】
第一种观点,因为本案本金已经支付完毕,计算债务利息的基础已经丧失,无本金如何去计算利息,所以本案恢复执行的应该是和解协议内容剩余的5万利息。
第二种观点,虽然本案本金已经支付完毕,但是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以独立计算,应该按照本金15万元计算计算债务利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执行阶段和解协议失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在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为了充分保护自己权益,可以恢复原生效判决。这是对违背和解协一方当事人的惩罚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为了更快的获得欠款,往往会放弃部分欠款或者利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是,执行工作的难题就在于即使是作出巨大的让步,被执行人仍然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于是法律直接规定,既然不履行和解协议,那么就直接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已达到惩罚被执行人的目的。因此,作为惩罚,应该按照原来的本金继续计算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第二,虽然本金已经偿还,但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钱给付义务应该是一个整体,不应该割裂来看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般除了本金支付以外,应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两个方面: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来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也就是说,对于执行阶段的一般债务利息主要看判决书有没有规定,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法律直接规定必须计算的。所以,和解协议未履行时,执行罚息应该重新计算。
第三,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往往作出让步,以求更快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履行。然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作出了自己的让步,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对于被执行人这种行为,应该惩罚,所以本案中,应该按照本金,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司法拍卖不动产如何确定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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