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月,案外人刘某以租赁汽车为名,将王某个人所有的一辆长安牌轿车骗走。2012年4月5日,刘某将该车卖于被告金某并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一份。2012年5月27日,原告在安阳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从被告金某手中购买该车,双方签订《河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车以19 500元价格卖于原告,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协助办理过户。双方当场办理了车款交接。2012年10月,汤阴县公安局民警以及车主王某告知原告车是刘某涉嫌诈骗案车辆,让原告好好保管,不准转卖,但原告2012年12月30日又将该车以22 000元价格卖于苏某。该车未办理过户,行车证所有人仍登记为王某。2014年4月18日,汤阴县公安局将车扣押。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汤阴县公安局2014年9月11日将该车发还车主王某。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河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车价款19 500元。
【分歧】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及处理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赃车的合同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应为无效合同。故原告可依据无效合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系赃车并不知情,双方已按协议履行,该合同应为有效;但具备合同解除条件,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原、被告双方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对买卖车辆系诈骗机动车的事实不知情,该合同是双方基于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原告是在支付被告合理对价后取得该车,双方均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被告双方2012年5月27日签订的《河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被告对出卖车辆应保证其不存在权利瑕疵。现诉争车辆被汤阴县公安局扣押并退还车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因被告出卖的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不能取得该车,造成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本院应予准许。《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9 500元购车款损失应予支持。被告支付该款后,其损失可另向刘某主张。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被撕碎的欠条效力如何判定
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态的多样化和用工方式的革新,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受侵犯的现象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特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新...涉嫌诈骗罪、故意杀人罪等 缅北电诈集团明国平等39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记者今天(30日)从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24年12月30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长期盘踞缅北果敢,依托武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