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2月1日,洪某(男)诉黄某(女)离婚纠纷一案被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不准离婚。同年12月11日,黄某返回家中拿衣服,与洪某母亲吴某发生冲突,导致吴某住院治疗并鉴定为轻微伤。现洪某以黄某行为恶劣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分歧】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就本案而言,如何理解“新情况、新理由”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与洪某母亲吴某发生冲突导致后者受伤,破坏了黄某与洪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故法院应当立案进行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与吴某之间的冲突并不必然对黄某与洪某夫妻感情造成重大影响,不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故法院不应立案,即使立案后亦应裁定驳回起诉。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所述:
首先,“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起诉”原则是法律为稳定和改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创设的,指的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婚姻关系牵涉到复杂的人身关系和家庭关系,对处理好各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关系需持严肃谨慎的态度,表现在“新情况、新理由”的把握上需作限制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否则法定六个月的息诉期将毫无意义。
其次,“新情况、新理由”重点调查的对象应是原、被告即夫妻关系,涉及第三方的家庭关系或其他关系仅供参考而不必然影响对夫妻关系的考量。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是感情,而感情是会发展变化的。在离婚案件中,“新情况、新理由”就应重点调查是否存在破坏夫妻感情的重大因素,如通奸行为、家庭暴力等。
最后,就本案而言,黄某与洪某之母吴某发生冲突,导致吴某住院治疗。有人认为,该事件伤害了洪某的感情。笔者认为即使洪某受到伤害,也只是影响到洪某的爱母感情,夫妻感情仅是间接地受到影响,不必然影响到黄某与洪某的感情基础,维系黄某与洪某夫妻感情的基础并未遭到“非常规”破坏。如果黄某长时期对洪某之母存在家庭暴力等恶劣行为,这种“非常规”行为才能构成对夫妻感情基础的破坏。
因此,黄某与吴某之间的冲突并不必然对黄某与洪某夫妻感情造成重大影响,不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故法院不应立案,即使立案后亦应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从一则案例看具体行政行为何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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