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2年1月28日,妹妹秋菊(化名)未达婚龄盗用姐姐春花(化名)身份证成功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春节,妹妹盗用姐姐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一事在一次家庭争吵中暴露。已婚的姐姐犹如晴天霹雳,自己怎么就与妹夫吕某办理了结婚证,如此荒唐实难接受!可盗用自己身份信息的却是自家妹子,无奈之下,为解决这桩荒唐事,姐姐只好将矛头指向民政局,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结婚证。
二、分歧
被告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该结婚证能否撤销?
三、评析
本案中姐姐春花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并未参与2002年1月28日与妹夫吕某申请结婚登记的行为、并未作出愿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法院以婚姻登记的女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认定被告颁发上述《结婚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了《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第三人秋菊冒用原告的名字和身份资料(但未提供春花的居民身份证)与吕某到民政办公室办理登记结婚,而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未认真审核、比对,向第三人秋菊和吕某颁发了“登记人为春花(女)、吕某(男)”的《结婚证》,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强制性规。
法院依法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答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8日法【2005】行他字第13号)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之规定,作出撤销结婚证的一审判决。判决之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有争议时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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