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3月14日,姚某因涉嫌贩毒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押期间,姚某精神高度紧张,因恐被误判受到严惩,于4月6日脱逃。三个月后,公安机关再次将其抓获。此后,公安机关经多方调查取证,最终排除其贩毒罪嫌疑。
【分歧】
该案中,公安机关经过侦察排除了姚某贩毒罪之嫌疑,但在公安机关尚未排除其犯罪嫌疑之前,因恐惧而脱逃这一行为是否有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尽管被关押的姚某是无罪的,但他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申诉进行解决,而不能擅自脱逃,如果允许采取脱逃的方式,无疑会给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造成危害,故应认定其构成脱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罪的姚某在关押期间脱逃,由于其犯罪行为不成立,无论是否给予处罚,其本身都不构成犯罪,否则就与刑法的实体处罚内容相矛盾,故应认为其无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可以明确,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在押犯逃避羁押和监管的行为。这里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未决犯犯脱逃罪必须是依法构成犯罪的分子,才能认定为脱逃罪,如果是无罪而被关押的人脱逃的,不构成本罪。
同时,无罪者脱逃虽然从客观上也是妨害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的行为,但行为人在主观上与有罪者脱逃指向的客体是不同的,有罪者脱逃的目的在于逃避羁押或刑罚;而无罪者脱逃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无辜的惩罚,是对错误司法行为的反抗。在此情况下,即使行为人从监押场所实施了脱逃,也不能以脱逃罪论处。否则,不仅与刑法规定相互冲突,而且也明显的不合情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姚某确系无罪,且其脱逃也是为了避免无辜的惩罚,应认定其脱逃无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违约金过高,法院应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