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的同案犯能否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_湾区律师网

在逃的同案犯能否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022-08-31 00:16:51  浏览:1317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李全华因琐事与刘小飞发生争执,次日刘小飞邀吴兴携带匕首前往李全华家中报复行凶,李全华受伤后向居住在其隔壁的表哥魏高...

    【案情】

  李全华因琐事与刘小飞发生争执,次日刘小飞邀吴兴携带匕首前往李全华家中报复行凶,李全华受伤后向居住在其隔壁的表哥魏高远求救,魏高远赶来又被刘小飞和吴兴刺伤,刘小飞和吴兴遂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魏高远系因锐器刺破股动脉失学性休克死亡,李全华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吴兴在逃。魏高远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小飞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23000元。

   【分歧】

    针对该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处理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在逃的同案犯吴兴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缺席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1、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造成的危害或损害结果应当视为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整体行为所致,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自然应当是所有的共同犯罪行为人。2、判决所有的共同犯罪行为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既实现了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同时又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将在逃同案犯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中不包括共同犯罪案件的在逃人犯;2、刑事案件中的在逃犯,未经公安机关抓捕归案,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无法直接送达,在在逃犯没有到庭,没有行使举证等民事权利等情况下,对其作出缺席判决,有失公正。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具有从属性和依附性,在逃犯没有被刑事起诉,就失去了刑事诉讼的前提,那么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无从谈起。2、共同致害人对共同的民事致害行为和结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在逃犯不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归案后永远也不追究其民事责任。譬如在归案后,判决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尚未足额获得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综上所述,该案在逃的同案犯吴兴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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