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停运损失_湾区律师网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停运损失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26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王某驾驶的货车行驶至贵州省织金县某路段时翻下路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在江西省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案情】

    王某驾驶的货车行驶至贵州省织金县某路段时翻下路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在江西省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因事故发生在贵州省,保险公司与王某在施救事故车辆的施救费及车辆定损问题上未达成一致,事故车辆一直停放在织金县,导致了王某8万多元的停运损失。

   【分歧】

    对于该停运损失是由王某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其中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据此,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对该停运损失不需要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停运损失也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的一部分。因此,保险公司理应赔偿该停运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定损后,车主虽对定损结果不满,但应及时的到4S店进行修理,减少不必要的停运损失,然后再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合理的定损存在过错,同时,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因此,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停运损失。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停运损失。

    第一、交通事故发生导致运营机动车受损,必须进修理厂进行必要的修理,在修理期间被迫停止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而遭受损失,这种可得利益是确定的、必然的,即是可以用金钱计算和衡量的,也是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机动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合理的定损存在过错,但车主将事故车辆一直停放在事故发生地,未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救助,造成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也是存在过错的。车主对因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也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与王某对停运损失的产生都存在过错,应当把机动车辆被损后的停运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同时根据王某自身的过错,相应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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