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宋某大学毕业找不到理想工作,就找到王某帮其找正式编制的工作。王某向宋某推荐刘某为其找工作。三人见面达成一致后,宋某转账30万元给王某,王某向宋某出具收条。王某当日将钱转给刘某,后刘某安排宋某到联通公司工作,性质为合同工。宋某不满,便要求王某、刘某退还30万元。刘某为宋某找工作花费6万元,退还24万元。宋某要求王某、刘某偿还剩余的6万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某、王某、刘某在此次委托事项中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将找正式编制工作的真是意思告诉了王某,王某收款30万元,并出具收条,表明王某对宋某作出了找正式编制工作的承诺。宋某与王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与刘某没有形成委托法律关系,王某没有完成委托事项,王某应退还6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花钱买正式编制工作的行为违法,而花钱找人买工作的行为属自身过错,且本案中王某、刘某已退回余款,未获取利益,剩余6万元应由宋某自己负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委托找正式编制的工作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委托合同应认定无效,本案中三人均存在过错,应共同承担委托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评析】
宋某找工作的真实意思向王某表示,王某向宋某推荐了刘某,且达成了找正式编制工作的合意,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是宋某,受托方是王某、刘某。宋某、王某、刘某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委托合同的内容,是通过关系找正式编制的工作,违反了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公平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委托合同应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宋某想走捷径,采用违法的手段为其找工作,是无效合同的发起者,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王某、刘某明知帮别人找正式编制的工作不合理不合法,由于高报酬公然藐视法律,向宋某作出找到正式编制工作的承诺,对于合同无效同样具有过错。
综上,本案中作为无效合同的三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