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苏某报记者为配合寒潮来临,街拍了一张一名男子与一女子挽手在寒风中依偎的照片,刊登在该报头版。令人没想到的是,照片中的男子随后致电该报,投诉报社将他和情人私会的照片登上头版,结果导致其妻子见报后大怒。原来照片中的男女并非夫妻而是情人关系。身为有妇之夫的男当事人因该图片新闻的报道,暴露了隐情,认为报社侵犯其隐私权,遂要求报社赔偿损失。
【分歧】
对于该案中报社是否侵犯男当事人隐私权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男子携其“情人”出现在公共场所,其应承担“地下情”曝光的风险。即使不是遇到记者拍摄雪景,而是遇到熟人,其“隐私”也有可能被曝光,故报社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记者明知拍摄是为公幵发表,因此应在拍摄前先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不仅包括照片中的主要人物,也包括可能出现在照片上其他被拍摄者。未征得同意而拍摄且公幵发表应是侵权行为,故报社侵犯其隐私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秘性是隐私权的重要特征。
是否侵害他人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记者在公共场所抓拍图片,客观报道新闻,其行为并不违法,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但其主观上并无泄露他人隐私的故意或过失,因为公共场所本身就不具有隐秘性,若有什么隐私亦是公民自己暴露在公共场所的,过错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养“秘密情人”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养“秘密情人”,虽属于公民的隐私范畴,但不属于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就此而言,记者同样没有侵犯被拍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报社记者在公共场所抓拍的新闻图片不构成侵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上门“讨说法”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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