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打假索钱的行为应如何定性_湾区律师网

冒充警察打假索钱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22-08-31 00:16:51  浏览:1324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李大为与其弟弟李有为计议,冒充警察向外地到此兜售假玉石人员索要钱财。一日,李氏兄弟携带手铐等工具,在王贤向他人兜...

    【案情】

     李大为与其弟弟李有为计议,冒充警察向外地到此兜售假玉石人员索要钱财。一日,李氏兄弟携带手铐等工具,在王贤向他人兜售假玉石时,冒称公安局工作人员,将王贤抓获,向其索得人民币1.6万元。

    【分歧】

     对于该案中李氏兄弟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氏兄弟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氏兄弟的主观目的是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客观上以被害人向人兜售假玉石的欺骗行为相要挟,向被害人勒索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氏兄弟构成诈骗罪。李氏兄弟的主观目的是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客观上冒充公安人员,以查处王贤兜售假玉石为由进行罚款,从而使王贤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钱财,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氏兄弟构成招摇撞骗罪。李氏兄弟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李氏兄弟也构成诈骗罪,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本案属数额较大诈骗,故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李氏兄弟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氏兄弟并未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只是冒充警察打假,使其自愿交出人民币1.6万元。

    其次,李氏兄弟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氏兄弟的主观目的是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客观上冒充公安人员,以查处王贤兜售假玉石为由进行罚款,从而使王贤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钱财人民币1.6万元,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再次,李氏兄弟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案中,李氏兄弟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警察的身份,进行诈骗,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氏兄弟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结合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及这种犯罪的实际情况,本案属数额较大的诈骗,应当按招摇撞骗罪从重论处。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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