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冒充高官骗钱,中间人私吞钱款如何定性_湾区律师网

他人冒充高官骗钱,中间人私吞钱款如何定性

2022-08-31 00:16:51  浏览:1589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王某冒充高官行骗,李某为其秘书,相信其高官身份。张某为李某的同乡,商人。张某得知李某有高官的关系,让李某托王某帮忙...

    【案情】

    王某冒充高官行骗,李某为其秘书,相信其高官身份。张某为李某的同乡,商人。张某得知李某有高官的关系,让李某托王某帮忙办事,李某与王某商量后向张某索要300万元办事费用,张某将300万元打入李某的账户,李某在将300万元给王某前,灵机一动,并未说张某已经将300万打入其账户,而是问王某说可不可以再少点,王某为了尽快将钱骗到手,就说最少200万,然后李某将200万元给了王某,自己留了100万元用于挥霍。

    【分歧】

    关于本案中李某将100万私吞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侵占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张某交给自己的300万疏通款中的100万变为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诈骗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侵吞张某交给自己的疏通款,构成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需要几个要素:1、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4、行为人获取财务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其中第3点中的处分财产行为便是实质性行为,处分行为做具体解释是受害人对财产做出处分而失去占有的行为。这里需要把握两点:一是受害人做出处分行为是意在失去占有的行为。二是受害人失去占有的财物又经过了受害人的处分。

    本案中,对于李某侵吞的100万元,并不是李某采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张某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进行的处分,故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而应认定为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本案中,张某让李某代为疏通关系,交给其300万元,可以视为张某委托李某代为管理财物,并将该财物转交给王某,李某在中途“灵机一动”侵吞100万,具有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性质,符合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应认定为侵占罪为宜。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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