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不满催交房费毁坏宾馆财物构成何罪_湾区律师网

行为人不满催交房费毁坏宾馆财物构成何罪

2022-08-31 00:16:51  浏览:1091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熊某入住某大酒店,因不满工作人员催其续交房费,便将该酒店407房的电视机外壳、电水壶、电视机遥控...

    【案情】

    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熊某入住某大酒店,因不满工作人员催其续交房费,便将该酒店407房的电视机外壳、电水壶、电视机遥控器砸坏,被损坏财物价值436元。4月10日,被告人熊某入住冠源大酒店,当晚,已过退房时间,酒店工作人员不让被告人熊某继续住,被告人熊某遂将酒店大堂前台的二台电脑显示器砸坏,被损坏财物价值1314元。

    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熊某入住某商务宾馆,因不满工作人员催其续交房费,被告人熊某将该宾馆505房的长虹牌液晶电视机、戴尔牌电脑主机、中诺电话机、玻璃镜子砸坏,被损坏财物价值4330元。

    【分歧】

    对于熊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毁坏宾馆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熊某因不满工作人员催其交房费,打砸宾馆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是指有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与寻衅滋事罪的第三种行为有类似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是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而寻衅滋事罪主要是为了发泄不满或以报复为目的,损毁公私财物只是其一种犯罪手段,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在本案中,被告人熊某因为宾馆催交房费而损毁宾馆财物,其目的是为了发泄对宾馆的不满及报复宾馆,打砸财物只是一种手段,它损害了社会正常的秩序,因此,本案应以寻衅滋事罪对熊某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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