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男)与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于2005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6年生育一子陈某某。2009年9月高某患上精神病后,陈某就长期外出打工,对陈某和婚生子陈某某不管不问,且一直外出不回家。后高某的父亲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高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
【分歧】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经医院鉴定高某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针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某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高某某是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起诉离婚,陈某在高某患病后不尽夫妻扶养义务,故应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属人身关系范畴,高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其父亲高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离婚,并非高某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
针对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间借贷、人身、财产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中,都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外来不法侵犯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
其次,从理论上讲,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范畴,结婚、离婚均需当事人自愿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应由本人亲自处理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本案中高某某作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符合代理条件,因此高某某为了维护高某的合法权益可以代为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
综上所述,本案中高某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高某某是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起诉离婚。同时,本案中陈某在高某患病后不尽夫妻扶养义务,为了最大限度保护高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作者单位: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从一则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