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谈如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_湾区律师网

从一则案例谈如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75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明因之前积怨,手持菜刀将肖康砍致重伤后潜逃外地。2013年7月23日,经刘明所在村干部韦贝到刘明家...

    【案情】

    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明因之前积怨,手持菜刀将肖康砍致重伤后潜逃外地。2013年7月23日,经刘明所在村干部韦贝到刘明家里做工作后,刘明在家人劝说下当晚回到家中。2013年7月24日早上,韦贝再次到刘明家里了解情况时,看到刘明正要外出。韦贝表示刘明正要外出去买烟,待其买烟回来吃了早餐后再到公安机关自首时,此时刘明被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分歧】

    本案中,对刘明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自首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明应认定为自首。刘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已向村干部表示愿意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应该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明不应认定为自首。刘明的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只是向村干部表示要去投案,但并没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 是惩罚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刘明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法定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应是在犯罪发生到犯罪人被司法机关抓获以前。本案中,刘明的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其在7月23日晚上回来后,直到第二天村干部再次到其家进行劝说时其也只表示愿意去投案,仍没有将其的愿意用实际行动表示了出来。

    其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后,要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或主要犯罪事实。由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客观犯罪事实,但无悔过自新之意的,也因为其行为使案件的侦查与审判变得更容易而认定为自首。尽管在本案中,刘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是其在被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到其家里将其抓获后才如实供实犯罪事实,并不构成自首。

    (作者单位: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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