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者伤害“提醒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_湾区律师网

扒窃者伤害“提醒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50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某日,洪某生窜至丰城某公交车上扒窃。行驶途中,涂某水看见洪某生正在扒窃一乘客时,便提醒该乘客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包,...

    【案情】

    某日,洪某生窜至丰城某公交车上扒窃。行驶途中,涂某水看见洪某生正在扒窃一乘客时,便提醒该乘客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包,致洪某生扒窃未得逞。洪某生恼羞成怒,对涂某水进行殴打并用刀将其刺伤,随后趁乱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涂某水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分歧】

    洪某生伤害涂某水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洪某生故意非法伤害涂某水的身体,并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洪某生随意殴打涂某水,并且情节恶劣,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寻衅滋事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侵害对象可能是特定的,也可能是不特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可分为典型的寻衅滋事(如无事生非)和非典型的寻衅滋事(如小题大作)。

    本案被告人洪某生本与被害人涂某水素不相识、毫无恩怨,只是因为被害人涂某水提醒乘客当心扒手而致其扒窃未得逞,这一偶发外部条件的刺激让被告人洪某生恼羞成怒而借题发挥,在公交车上对被害人涂某水进行殴打并持刀将其刺伤。结合本案看,对洪某生的犯罪动机,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一种报复性的伤害行为,而是倚强凌弱、骄横凶狠,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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