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以微信方式所签供货合同是否成立_湾区律师网

双方以微信方式所签供货合同是否成立

2022-08-31 00:16:51  浏览:1316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13年6月,李华出差在外,因家里装修急需一批材料,为图省事,遂通过手机微信方式给王坤发了一条信息,要求王坤在5天内向...

    【案情】

    2013年6月,李华出差在外,因家里装修急需一批材料,为图省事,遂通过手机微信方式给王坤发了一条信息,要求王坤在5天内向李华家里送货。王坤回复说只要先行支付2万元定金,即可供货。李华当即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定金。

    事后,王坤迟迟未发货,并声称微信并非签订合同的法定形式,退一万步说,大不了退还2万元定金给李华,但拒绝承担其他责任。李华遂起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坤的说法成立,即微信并非签订合同的法定形式;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坤的说法不成立,微信亦属订立合同的法定形式。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王坤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理由如下:

    一是手机微信也是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定形式。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的微信便属“数据电文”的范畴。

    二是本案微信内容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李华通过微信方式要求王坤在5内给家里发货,是一种要约;王坤表示在支付2万元定金后,即能供货。这不但属于承诺,也是一种反要约;李华在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定金,是对王坤反要约的一种承诺。因此双方之间已经完成了从要约到承诺的明确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王坤倘若无法按约供货,需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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