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少妻争女抚养权,法理情理如何来定夺?_湾区律师网

老夫少妻争女抚养权,法理情理如何来定夺?

2022-08-31 00:16:51  浏览:1388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14年1月,20多岁的原告吴宇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一纸诉状将40多岁的丈夫张林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经法官调解,双方...

    【案情】

    2014年1月,20多岁的原告吴宇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一纸诉状将40多岁的丈夫张林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经法官调解,双方都同意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无争议,但对唯一的女儿由谁抚养却迟迟达不成共识。原告诉称,5周岁的女儿从出生起就和自己生活,3年前和丈夫分居生活后也由自己带回山东老家抚养,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女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故女儿应跟随自己生活。被告辩称,自己和原告是老夫少妻,之前一直没有子女,离婚后自己年纪已大,基本无再婚可能,为了以后年老有所养,希望法官能优先考虑此情况,将女儿判给自己抚养。

    【分歧】

    对于本案该如何处理,有以下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原告抚养,理由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应由原抚养子女一方继续抚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被告抚养,理由是其只有这一个女儿,并基本不会再继续生育,应优先考虑此情况。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虽然被告年纪已大,但在生理上并没有丧失生育能力,不符合被告主张的第一款规定所描述的情形,故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应将女儿判给原告抚养。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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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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