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5月,熊某将自家一块责任山场的林木资源发包给漆某经营,双方签定了承包合同,主要约定为: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砍伐该山场的林木;承包方需要砍伐该山场的林木时,发包方应提供林权证。
2013年11月2日,熊某未经漆某同意,办理五立方米的杉木采伐许可证,并雇请村民到该山场砍伐杉树。后熊某分两次将所砍伐的杉木出售,得款14700元。经鉴定,熊某雇请人共砍伐的杉树为267棵,折合立木蓄积25.9939立方米。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熊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构成盗伐林木罪。首先,盗伐林木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的行为。其次,熊某已经将山场的林木权发包给了漆某,且合同已经生效。该山场的林权已经发生事实上转移。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第72条第2款第1项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属于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第二种意见:构成滥伐林木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滥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熊某办理五立方米的杉木采伐许可证,但砍伐的杉木折合立木蓄积25.9939立方米。
其次,本案的关键是确定林木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它包涵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部分组成。本案熊某虽与漆某签订了合同,但双方没有根据法规进行转让。因此承包方漆某对承包的林木没有占有权,只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林木所有权依然归属发包方熊某。
(作者单位: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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