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1月,张小银在德隆鑫购物广场购物时,因下雨商场地面湿滑导致张小银不慎摔伤。后张小银多次找到商场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张小银遂将商场起诉至法院。
后商场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时称,张小银起诉的被告系德隆鑫购物广场,而我商场工商登记名称为德隆鑫购物有限公司,原告起诉主体名称不对,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张小银起诉商场名称错误,被告不适格,应劝其撤诉后另行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张小银主动提出变更被告,应同意其变更;如未主动提出,法官应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张小银变更被告,张小银同意变更,变更被告后,继续诉讼; 张小银不同意的,则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原告主动更换被告的相关规定。
其次,在诉讼中对被告的更换系原告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根据诉权理论,原告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请求,应当属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处分权性质的诉讼权利。
最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是更换当事人的法理依据,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始终的、普遍适用的原则。无论从便于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讼累角度出发,还是从便于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审判效率出发,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法院都应当及时告知原告,对当事人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法院应予允许。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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