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用原离婚证以夫妻房为他人抵押是否有效_湾区律师网

一方用原离婚证以夫妻房为他人抵押是否有效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73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09年9月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某银行贷款60000元,约定借期2年。同时,被告李某提供1987年被告汪某第一次婚姻结束时的离婚...

    【案情】

    2009年9月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某银行贷款60000元,约定借期2年。同时,被告李某提供1987年被告汪某第一次婚姻结束时的离婚证,原告与被告汪某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汪某以其现有房产为被告李某的该笔贷款进行抵押担保。但事实上该房产为被告汪某与现任妻子徐某2000年双方所购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抵押合同有效。被告方提供被告汪某的离婚证明,银行只需形式审查贷款的材料即可。

    二、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房产为被告汪某与现任妻子徐某夫妻共同财产,该抵押合同未经徐某同意。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只是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抵押的房产系被告汪某与徐某婚后购得,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汪某擅自用夫妻共同房产为被告李某抵押担保,徐某知晓后一直都不认可该抵押行为。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被告李某利用被告汪某与前妻付某1987年的离婚证,回避该抵押房产为被告汪某与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使徐某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双方并未取得一致意见,因此抵押合同无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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