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扣押女网友手包威胁开房的行为如何定性_湾区律师网

男子扣押女网友手包威胁开房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79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网友周某(男)和黄某(女)约定见面。见面吃饭后,周某欲与黄某发生关系,黄某不愿意,周某遂抢过黄某的手包威胁说,不发生关...

    【案情】

    网友周某(男)和黄某(女)约定见面。见面吃饭后,周某欲与黄某发生关系,黄某不愿意,周某遂抢过黄某的手包威胁说,不发生关系就不还包。黄某无奈跟着周某去开房。事后黄某向周某索要手包,周某留下包中的2000元现金,将其他财物归还给黄某。

    【分歧】

    对于周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抢夺罪二罪并罚。以不还手包威胁,违背黄某意愿同黄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抢夺黄某手包后拿走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应当成立强奸罪、侵占罪。因为周某抢夺黄某手包的时候并没有占有黄某财物的目的,事后拿走财物拒不归还,不成立抢夺罪,应认定为侵占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仅成立侵占罪。周某以不还手包威胁黄某发生性关系,从常人角度来说,这种威胁并不足以产生精神上的压制,黄某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因此周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强奸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本案中,周某仅是拿走黄某的手包相威胁,此胁迫手段并不能对黄某的性自主权形成难以抗拒的局面,周某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强奸。

    第二,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周某在抢夺黄某手包时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仅是以此作为威胁手段,拿走财物也是事后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周某抢夺黄某手包的行为不应当成立抢夺罪。

    第三,周某事后将2000元扣留拒绝归还的行为,应当成立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周某一系列的作为仅成立一项侵占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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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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