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月3日,被告张树武因侵害原告李秀莉财产而欠下原告10000元并出具了欠据一份。其后,张树武于2013年1月向李秀莉偿还了5000元,因该笔款额是经第三人转手给李秀莉,故对该笔还款双方未写书面凭证。
2014年1月,原告李秀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树武偿还余款50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答辩称该份欠据的诉讼时效已过,其亦不承认已经偿还原告5000元。
【分歧】
原告李秀莉与被告张树武之间的欠款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对于原告的诉请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李秀莉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张树武于2013年1月偿还了部分款额,其还款的实际行动证明对该笔债务的认可,故该笔欠款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3年1月张树武还款时起重新计算,故该笔欠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李秀莉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欠据出具的时间为2011年1月3日,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主张过债权或被告承诺过还款。至2014年1月,原告起诉时该份欠据的诉讼时效已过。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的欠条出具的时间为2011年1月3日,欠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即诉讼时效应从欠条出具时起算至2013年1月3日。本案中原告未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期间要求被告还款或者被告承诺过还款,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故2013年1月4日起该份欠据的诉讼时效已过,原告丧失胜诉权。
原告称被告在2013年1月偿还过5000元,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还款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并未承认这一情况,故本案中的该份欠条诉讼时效已过,原告丧失胜诉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