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3月15日,胡某与某镇种子公司签订红杉树种子销售协议。其中协议约定一条:如果种子买给种植户后发芽率低于国家标准,则供方双倍赔偿。2013年10月29日,某镇种子公司以自己名义,凭该协议和部分种植户的不发芽的证言材料,起诉胡某,请求法院判令胡某赔偿20万元。
【分歧】
此纠纷在受理问题上,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销售协议上,双方已经同意如果种子发芽率低于国家标准,则供方双倍赔偿,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由于某镇种子公司是合同相对方,且有证据起诉的事实存在,故以某镇种子公司原告进行起诉,法院应该可以受理;
第二种意见:虽然销售协议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某镇种子公司在本纠纷中不是适格的原告,故法院应该应该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第一、该种子《销售协议》所约定的“如果种子买给种植户后发芽率低于国家标准,则供方双倍赔偿。”是对售后质量发生纠纷的赔偿原则,由于某镇种子公司以他人的证言所证明的“发芽率低”的事实,请求得到赔偿,属于超出自己的权利范围。
第二、假如在某镇种子公司未销售给种植户之前,检验出种子发芽率不合格,可以凭检验单找胡某请求赔偿是毫无疑问的。
第三、如果所买到该批红杉树种子的种植户自己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无论是胡某与某镇种子公司都有赔偿义务。
据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该认为某镇种子公司与本赔偿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应该裁定不予受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工伤保险待遇可否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