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肠穿孔术后又肠瘘,医方是否担责?_湾区律师网

男子肠穿孔术后又肠瘘,医方是否担责?

2022-08-31 00:16:51  浏览:1302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09年7月18日上午,原告刘言生因中下腹疼痛、呕吐等到被告田阳县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回肠穿孔。经原告家属同意并签...

    【案情】

    2009年7月18日上午,原告刘言生因中下腹疼痛、呕吐等到被告田阳县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回肠穿孔。经原告家属同意并签字,医院为原告行回肠切除+回肠端端吻合术。之后,原告病情未见缓解。7月23日下午,原告被诊断为:1、肠瘘?2、腹膜炎?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7月24日,原告转到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回肠切除术后肠瘘;2、弥漫性腹膜炎。下午6时,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原告行肠粘连松解术+肠瘘修补术+腹腔冲洗引流术。因肠管严重水肿,无法进行浆肌层的缝合,肠瘘修补难以愈合,等待第二次手术。

    2009年9月16日,原告携左侧置留引流管出院。2009年11月24日,原告遵医嘱回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医院为原告行小肠部分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田阳县医院赔偿损失124580元,被告右江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损失32994元。

    【争议】

    本案医方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医方田阳县人民医院、右江医学院附属医院给原告治疗过程中已尽职尽责,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已依法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田阳县人民医院对刘言生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1、被告田阳县人民医院对原告刘言生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对刘言生的肠瘘并发症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责任参与度为20%-30%;2、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原告刘言生的诊治过程不存在过错。据此,医方田阳县人民医院给原告治疗过程中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右江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田阳县人民医院给原告刘言生施行手术后出现吻合口肠瘘、腹胀,弥漫性腹膜炎,说明腹腔引流管不畅,应积极调整或抓紧引流处理;手术后第三天给原告连续使用开塞露、甚至保留灌肠治疗,对腹腔炎症有负面影响;田阳县人民医院对原告术后观察、检查、肠瘘并发症处理欠积极。

    经鉴定,被告田阳县人民医院对原告刘言生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对刘言生的肠瘘并发症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责任参与度为20%-30%。因此,被告田阳县人民医院对原告刘言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以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田阳县人民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被告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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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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