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但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忽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理由是考虑到夫妻多年感情加之对孩子的爱怜,故不舍离婚。被告刘某却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同意离婚。之后法院多次做王某的工作,但王某仍不同意撤诉。
【分歧】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起诉离婚,后又要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没有实体的理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也同样必须符合起诉条件。
原告王某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其实是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的效力。而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自愿离婚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方式。王某与刘某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无须再通过法院确认婚姻关系的效力,本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王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属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因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