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青年凌晨三点在路边与女友争吵,吵至深处冲到公路上卧倒。一辆车呼啸而过,将其碾压。未待女友回神,第二辆、第三辆车,相继碾压同一人。经检查发现受害人死亡,三位肇事司机如何担责。
【分歧】
针对三位司机该如何担责,存在三种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第一辆车的司机独自担责。因为一辆车的碾压,就足以致人死亡,更何况该事故是依次碾压,不是同时碾压,所以可以确定责任应由第一辆车的司机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三位司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三位司机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三辆车都碾压而过,难以确认责任大小,所以应该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三位肇事司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该三人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三辆车的碾压都能致人死亡,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所以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该解释属于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普遍性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类案件,应适用该规定。
本案中,三位肇事司机,分别、依次,从受害人身上碾压而过。他们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最终造成受害人死亡。三辆车的碾压都能致人死亡,损害结果是必然导致,而不是叠加导致。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所以这个案例不是讨论如何区分责任大小来分担,或者平均分担的问题,而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