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为喜迎六十大庆,A校向各位校友发出邀请函,希望大家回到母校共享喜悦时刻。B公司总经理于某为感激母校培育之恩,决定在母校校庆时捐款伍拾万元作为该校基础设施改建费用,并回复邀请函,做出了自己的承诺。就在A校校庆前夕,B公司遭遇不测,一单很重要的货物发生意外,致公司陷入低谷,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周转资金迅速紧张起来。A校校庆之际,于某告知A校无法拿出约定的资金,希望撤销赠与约定。问于某能否因为自身公司资金恶化而要求撤销赠与?A校能否拒绝?
【分歧】
关于本案例,出现了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某不能因为公司资金出现困难而撤销赠与约定。原因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即使于某公司财务出现状况,也应该继续履行赠与约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于某可以撤销赠与约定,原因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也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于某公司财务恶化,因此可以撤销赠与约定。
【评析】
根据相关规定,本文支持第一种观点,认为于某不能因为公司财务出现状况而撤销赠与约定,其应该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原因如下:
本文涉及赠与合同能否撤销问题。这主要看赠与合同的性质如何。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案中,于某约定将捐助伍拾万元踊跃母校的基础设施建设,这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捐助,因此,于某是不能撤销赠与的。
另外一个问题是于某在校庆前公司财务恶化了,假设于某不能拿出伍拾万元该如何实现捐赠目的?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也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这看似可以让于某免责的条款其实不然。法律规定了赠与人在经济状况发生恶化时是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但是这不表示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好转以后的免责。
《合同法》的这条规定保护了赠与人的利益,但这只是暂时性的中止履行义务行为,并不代表可以撤销赠与人的义务。上文提到捐赠给学校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那么是不能被撤销的。因此,于某的公司待经济状况好转以后,没有出现财务恶化的情形下,于某需要继续支付伍拾万元的赠与约定。因此,于某不能因为公司出现财务恶化就能够撤销赠与约定。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