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被判处刑罚,能否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_湾区律师网

夫妻一方被判处刑罚,能否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022-08-31 00:16:51  浏览:1139  来源:法律资讯网
  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子采取查封措施后,被执行人的配偶能否提出案外人异...

  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子采取查封措施后,被执行人的配偶能否提出案外人异议,抑或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呢?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在遇到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案情】

  2007年7月张三购买了房屋一套,2012年5月张三与李四结婚,2016年11月办理不动产权证,夫妻二人均是房屋共有人。2020年李四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拍卖登记于李四名下的不动产房屋,而张三便是上述财产的共同共有人。

  张三遂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审查过程中,张三为李四代交了罚金二万元,本院裁定撤销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拍卖。

  【评析】

  本案中,关于张三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这一问题,主要需要解决两个关键点:一方面是张三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权利,另一方面是张三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夫妻张三与李四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案涉房屋无明确证据证明属于刑事判决书中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因此为保障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故法院裁定撤销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拍卖。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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