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的区别,你分清楚了吗?_湾区律师网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你分清楚了吗?

2022-08-31 00:16:46  浏览:1363  来源:法律资讯网
  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袁某就租赁某河...

  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袁某就租赁某河坝地相关事项进行了洽谈。当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订钱,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赵某河坝地租金订钱X元”并签名。2021年7月,原告去到约定的河坝地进行除草时,被告知此地已被划入自然保护区内,无法进行耕种。2021年12月,原告起诉至城固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订钱。

  本案中,被告出具的收条中写明,此笔转账资金为“订钱”,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订金。在法律上,订金与定金有着很大的差别。定金是具有担保性质的资金,交付定金所形成的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故此,两者也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严格意义上讲,订金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后便充当货款,当协议没有达成时,应全额返还,即使提供订金一方违约,收受订金的一方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故本案中,被告应全额返还原告支付的订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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