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朋友、同事聚餐饮酒非常普遍,但如果一同饮酒者在酒后发生意外受伤,作为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化解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共饮者对醉酒人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某日晚,曹某邀请张某、王某等7人在饭店聚餐。就餐过程中,曹某等人饮酒助兴,张某不胜酒力醉酒。饭后,张某在饭店出门时不慎跌倒,并造成左眼受伤。众人就损失问题几经协商未果,张某到法院申请诉前调解,要求曹某、王某等7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
平度法院受理张某诉前调解案件后,委派特邀调解员修卫东共同参与调解。法官和调解员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促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曹某作为组织者赔偿张某损失3800元,王某等6人各赔偿张某2700元。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虽然单纯的饮酒行为不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尽到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人继续饮酒的注意义务。若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其他共饮者应及时履行救助义务,采取照顾、救护、通知等合理方式保护醉酒者。若违反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伤者张某,应当认知和预知自己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但仍不控制酒量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险出现,其本人应对其受伤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曹某作为聚餐组织者,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应当对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王某等其他6名同饮者作为一同喝酒的同伴,对于同饮者中饮酒过量的张某同样负有照顾、护送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相比酒局的组织者而言,需要注意的事项少了一些,但是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倡导文明饮酒、适量饮酒,摒弃强行劝酒、酗酒、斗酒的恶习,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保险精英”暗筑非法换汇链涉案超4亿元 江苏江阴检察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推动挽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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