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进入六月,“6.16”“6.18”等大促活动就开始占据各大电商宣传首页,电商平台纷纷推出了满减、购物券、买赠等优惠,点燃了消费者的购物热情。有这样一批消费者,热衷于搜集各个平台、各类商家的优惠信息,通过叠加红包、优惠券等方式,以极低乃至免费的价格买到心仪的商品,这种行为被形象地称为——“薅羊毛”。
然而,在热情薅平台“羊毛”的同时,少数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故意钻平台漏洞,触碰到了法律的高压线。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例,就是个人利用电商平台优惠券福利,非法获取利益的“羊毛”而受到法律严惩的典型。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杨某从薛某(另案处理)处获知,新用户在“京喜”拼购店铺购物有优惠政策,如在京东商城开设“京喜”拼购店铺,则可以利用这个政策,使用新注册账号领取优惠券后下单,进行虚假发货即可获利。杨某在薛某的帮助下,开设了两家“京喜”拼购店铺,通过微信购买了一批手机号用以注册京东账号,后使用注册的京东账号领取优惠券,在上述两家店铺中下单并虚假发货,骗取京东公司支付的、与优惠券等额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2021年6月,杨某将上述犯罪方法传授给纪某,并帮助其在京东开设了两家“京喜”店铺,获取“教学费用”1.54万元。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且应数罪并罚。平度法院依法以犯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4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子侄对叔伯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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