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孙巧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位年过六旬的环卫工人被一家销售轮胎的商铺掉落的轮胎砸伤,法院判决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商铺经营者承担。
2月13日,环卫工人张某在李某经营的轮胎销售店平台下方打扫卫生,此时李某正在平台上为轮胎加盖篷布,因操作不慎导致轮胎从平台上掉落,正好砸中张某头部,致使其当场晕倒在地。张某受伤后,被立即送至医院急诊治疗。经医院诊断,张某为损伤昏厥、气滞血瘀症,因头晕、头疼等不良症状前后3次入院治疗共计25天,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万余元。因协商赔偿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其经济损失。
李某辩称,张某年纪已高,其所述的失眠头晕、胸闷、头疼等症状系基础性疾病引起,与轮胎坠落无关,只认可张某首次住院的相关合理诊疗费用,其他诊疗费用不予认可,故申请对张某治疗期间的用药、休治期、护理期、治疗情况与受伤的关联度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张某因故致脑外伤,休治期45日,护理期25日。张某住院治疗期间除了酒石酸美托洛尔片、替米沙坦片、阿托伐他汀钙片外,其余综合用药合理。”但李某对此仍不认可。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伤后住院治疗3次,分别为6天、9天、10天,医疗费共计16000余元,住院期间由其子(城镇居民)护理,休治期45日,护理期25日。对于鉴定意见中张某的用药情况,其住院期间仅使用了酒石酸美托洛尔片,花费2.07元,而其他相关用药仅在出院医嘱和长期医嘱中有记录,并未在住院期间使用。
法院认为,公民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系高空坠物致人损伤案件,因被告李某管理不善,致使平台上堆放的轮胎坠落造成原告张某受伤,且原告伤后住院治疗的伤情系外伤造成,与其自身的基础性疾病无关,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被告,故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理应全部予以赔偿。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下一篇:·6龄童溺亡 7岁玩伴无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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