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杨璐
2020年10月,仲某某与山东省莱州某商贸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期限5年,仲某某需要在莱州某商贸公司指定的平台独家演绎内容及相关事务,每天在线直播6小时以上为一个有效天数,每月有效直播天数需达到26天,且每月在线直播总时长要累计达到156小时以上,具体直播地点、内容、时长及时间段由仲某某自行决定。仲某某在该平台上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产生的一切互联网演艺收入(包括虚拟礼物收益),扣除平台运营费用后按各自50%的比例分别享有相关收益,该收益分配通过莱州某商贸公司或第三方代付机构每月结算。
2021年3月,仲某某终止与莱州某商贸公司的合作关系。因双方就合作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仲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驳回仲某某的仲裁请求。仲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将莱州某商贸公司诉至莱州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网络主播与合作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取决于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从属性质。本案中,虽然仲某某通过被告指定的直播平台从事直播活动,但是仲某某的直播地点、内容、时长及时间段并不固定,均由其本人自主决定,直播内容亦非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且无需遵守被告的劳动规章制度,协议约定的原告的相关义务是基于双方直播合作约定的合同义务或应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并非被告对仲某某实施的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同时,仲某某收入来源主要为粉丝打赏,该收入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
综上,双方间不存在隶属与被隶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仲某某诉讼请求。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临时工”仅工作了一天,构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符合构成要件,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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